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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红豆杉 触犯刑律被批捕
时间:2018-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永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和某,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永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情回顾 

  和某曾于2010年、2016年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两次判刑,并处罚金。今年1月,和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活动。 

  2018年6月10日,和某再次伙同李某用微型车拉着红豆杉23件从兰坪出发,准备将红豆杉运往外地贩卖,途径跃龙公路六米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永平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查处,森林公安干警到达现场时,和某已脱逃。经网上布控,和某于6月13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23件红豆杉锯材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材积2.544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我省境内分布广泛。红豆杉稀缺珍贵,其用途广泛,深受人们喜爱,但国家禁止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此类野生植物国家只允许用于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且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均属犯罪,此罪为行为犯,不受数量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案中,和某伙同李某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