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等规定,均赋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权限。
该案在执行期间,七星区人民法院虽然冻结了吴某的养老金账户,但为其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只是对其余款项进行冻结、扣划。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养老金账户并无不当,其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区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执行异议后,吴某没有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