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督促被告积极“认赔”——芒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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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督促被告积极“认赔”——芒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9-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8月5日,芒市人民检察院对芒市地区首例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两名被告人夏某和梁某某民事赔偿责任。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院还充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督促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认赔”,积极赔偿了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金,以用于修复造成的公益损害。 

 

  经查,夏某、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利用渗坑排放的生产废液 

  

  经鉴定,其二人非法排污行为致使厂房南侧坑塘及周边区域土壤受到污染,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土壤面积为1183.68m2,约合1.78亩,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272076.08元人民币。 

 

    

  

被查封的生产车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夏某、梁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其行为致使环境污染损失。 

 

   

 

被查封的塑料和烧碱 

  

  芒市人民检察院在层报省、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对二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取样检测 

 

  在办理本案中,芒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告知了夏某、梁某某“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同时,还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并向其示明,“认罚”不仅仅表现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考察,如是否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 

  

  最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先行赔偿了21万元人民币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造成的环境污染。 

  

  成功办理该案,不仅是芒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表现,也是检察机关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当事人主动“认赔”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