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芒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您好,欢迎访问芒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芒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3-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芒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聚焦健康芒市建设,认真开展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专项行动,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据统计,2023年以来,共办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件5人,涉案行为均涉及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那非类物质属于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芒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首次提出食品、药品领域十倍惩罚性赔偿。

同时,针对存在的监管漏洞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通过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芒市人民检察院

将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持续关注食品领域安全,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助力食品安全共治共享。


检察官普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