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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吴某某均系华宁县外出务工人员。
2023年10月,何某某利用熟悉环境的便利,盗窃雇主张某某家三轮摩托车、钢板、螺杆、大米等物品,价值共计4821元。
2024年7月,吴某某心生贪念,趁雇主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停放于车棚内的一辆三轮摩托车骑走,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修理店。经认定,唐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5100元。
因盗窃数额较大,何某某、吴某某均被华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明,何某某、吴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具有自首、真诚悔过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两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华宁县检察院依法拟对二人作不起诉决定。
为提高检察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争议化解,华宁县检察院分别对两起盗窃案依法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两起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坚持法理情并重,面对面耐心细致释法说理,赢得了双方的认可,当事人解开心结、冰释前嫌,现何某某仍在雇主张某某家继续打工。
来源:华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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