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
一起看看民法典怎么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分,针对使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用途是有限的。不得转让,不得利用宅基地营利、收益。第三、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第四、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