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检察官说法:暴力冲卡,难逃法网!

您好,欢迎访问芒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宣传
法治宣传
检察官说法:暴力冲卡,难逃法网!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疫情防控期间,芒市地区发生了一起妨害公务案,造成三名国家工作人员受伤和一辆警用摩托车受损,给芒市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恶劣影响。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7日,汤某航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本田思域轿车载着杨某根经高速公路从保山回芒市。当日19时许,汤某航驾车驶出高速公路进入芒市收费站查缉点,当芒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时,汤某航驾车冲卡逃离,造成辅警杨某某受伤。后二人驾车到芒市轩岗乡永隆硅厂附近躲藏,后两人交换位置,由同样未取得驾驶证的杨某根驾驶车辆,并载着副驾驶位的汤某航。当日20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轩岗芒别水库旁新修的公路上对该车辆进行拦截,车辆被截停后,民警赵某和辅警彭某某来到驾驶位旁准备对驾驶员进行控制,杨某根和汤某航再次冲卡逃离,造成民警赵某、辅警彭某某受伤及一辆警用摩托车受损。
 
 
  案件发生后,芒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积极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对接,双方对案件定性、取证方向、证据收集达成一致意见,均认为汤某航实施了两次冲卡行为,杨某根实施了一次冲卡行为,两次冲卡行为具有连贯性。在第二次冲卡行为中,两人共同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系共同犯罪。案件起诉至芒市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汤某航因犯妨害公务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杨某根因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两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伏法。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民警瞿某带领辅警杨某某、向某、滕某在芒市收费站附近查缉点依法执行公务,当杨某某等人来到并站在本田思域轿车旁边时,汤某航明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却因自己没有驾驶证,欲逃避检查而突然加速,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能产生较大惯性,对机动车周边的人或物的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汤某航突然加速机动车,对车辆旁边的杨某某的人身安全持于放任状态,且造成杨某某受伤,其主观应推定为故意,该突然加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暴力形式,故汤某航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后芒市公安局派出警力追寻本田思域轿车,发现该车行驶轨迹,对该车截停,民警赵某带领辅警彭某某来到车辆旁边欲对驾驶员进行控制,坐在副驾驶位的汤某航提议“冲卡”,积极实施挂挡、拉方向盘行为,然后驾驶员杨某根踩油门,车子倒退又前进,绕开民警,逃离现场,两人主观明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却再次欲逃避检查而倒车、加速、前进,对车辆旁边的赵某、彭某某的人身安全持于放任状态,且造成赵某、彭某某受伤,其主观应推定为故意,两人突然加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暴力形式,两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者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汤某航、杨某根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舍小家为大家,牺牲休息时间履职尽责,积极维护芒市地区的安全、稳定、发展,每个公民务必敬畏法律,感恩、支持、配合,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后悔莫及、深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