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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02
现场照片证据制作时需要注明证明事项、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执法人员信息,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
03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05
行政机关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06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07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08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09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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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在某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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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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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是否有上限?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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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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