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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行政强制?
02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03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限?
04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05
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否可以委托?
06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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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还要履行哪些程序?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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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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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实施对象中的三不得具体是?
(1)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2)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3)已经被国家机关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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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是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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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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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财物如何保管?
(1)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应当尽到与行政机关同样的保管义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来源:芒市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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