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芒市人民检察院!
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是赌博?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02
不一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03
在公交车站乘人不备夺了他人的包就跑,并且包内有大量现金,应如何定罪?
此种行为应构成抢夺罪。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04
构成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处罚。
05
06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07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8
张某的弟弟用暴力阻止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9
张某、李某带数人进行打群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私怨争胜好强、争霸势力范围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0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包庇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犯罪人作案前未与之沟通,即事前无通谋,事后明知,行为人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甲与乙有仇,甲知道乙每天都到学校的公用茶炉打水喝,于是甲就向学校的茶炉里投放了大量的毒鼠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甲向学校公用的茶炉投放大量的毒鼠强,足以危害学校学生的生命安全,所以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2
对明知已经感染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主动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芒市普法
版权所有:芒市人民检察院
电话:06922215638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大街12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