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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钟某发生交通事故逃跑后又返回现场匿名报警救治被害人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钟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21日晚,钟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重伤,经医治无效于2024年7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短暂停车数秒,未下车查看,而是将肇事车辆开到前方约60米路边的非机动车道藏匿,随后步行回到事故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滞留事故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有目击者向民警指认钟某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经民警现场多次询问,钟某否认自己是驾驶员,并拒绝告知肇事车辆。之后,在民警询问相关人员并查看现场监控锁定钟某后,钟某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将钟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4毫克/100毫升。经公安机关认定,钟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肇事逃逸系客观上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实际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本案中,钟某短暂逃离现场是为了避免被执法部门发现其是酒后驾驶车肇事。虽然返回现场后及时报警、救助伤者,但在民警询问时否认自己是肇事者,其主观目的仍系逃避法律追究,依法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对于其报警、救助行为,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量。综合被告人如实供述、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又立即返回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应当从逃离的原因、行为人主观目的以及返回现场后是否履行法律义务进行审查。若行为人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有合理的离开原因和事由,且及时返回事故现场履行积极救治伤者、保护现场等法律义务,不构成肇事逃逸。
本案行为人返回现场后虽及时报警救治,但未履行了迅速报告、听候处理、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其逃离行为不具有正当原因和事由,主观目的仍系逃避法律责任,依法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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