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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2.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
3.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究。
4.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予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应当立案侦查。抢劫罪的4大构成要件,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构成抢劫罪:(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窃取、携带凶器窃取、扒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
7.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立案。本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8.抢夺罪: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9.敲诈勒索罪:根据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修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应予立案。《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做出的修改,使本罪不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变为两个:一是以数额较大作为定罪标准;二是以敲诈勒索次数作为定罪标准,即多次敲诈勒索的也构成本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实践中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准。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即可定性为多次,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
10.聚众斗殴罪:对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与者,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1.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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