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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渎职犯罪、走私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贪污贿赂罪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受贿罪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 

  1、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20万元 

  2、其他较重情节:1万元≤数额<3万元 

  情节如下: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同“贪污”(二)至(六)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300万元 

  2、其他严重情节10万元≤数额<20万元,情况同上(一)至(四)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数额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数额<300万元,情况同(一)至(四) 

  四、死刑 

  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五、死缓 

  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 

  

   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 

  ​(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八)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走私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