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控告申诉须知

您好,欢迎访问芒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检务指南
控告申诉须知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涉检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的下列案件:

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3.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4.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5.其他涉检信访事项。

(二)诉讼监督事项包括:

1.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3.认为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违法,要求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其他信访事项包括:

1.反映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举报;

2.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3.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纪委监委提出:

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的反映;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反映;

3.其他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公安机关提出: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行政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一项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控告法官违纪的;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四)对于不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和相关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司法机关都具有管辖权的信访事项,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审查受理。在审查受理中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可以告知信访人待相关司法机关作出法律结论后,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信访事项涉及其他主管机关管辖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管辖内事项依法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就其他信访事项向主管单位或者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对信访受理数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体访、告急访等重要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不得缓报、瞒报和谎报。

 

 

 

 

 

 

 

 

 

 

 

 

 

接收:

接收

第一节 来访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来访接待主体主要包括控告检察部门干警、相关办案部门承办人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等。接待人员应着检察制服。

律师、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来访接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接待工作应当理性、平和、文明,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 在来访接待中,接待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享有的权利和遵守的义务:

(一)来访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来访人须对其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来访人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不得录音录像。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信访接待场所。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不得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三)来访人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四)来访人有权申请承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院领导接待,有权要求对办理结果进行释法说理;

(五)来访人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来访人提交的材料,填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提出意见。对来访人提供的控告、申诉及其他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来访人应提供书面材料,U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一般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对于涉检来访事项应当在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中制作接谈笔录,载明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具体内容,经核对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来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收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来访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对以来访形式提出阻碍行使诉讼权利和本院办案违法控告申诉案件、投案自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必要时可以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共同接待。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和安保人员,维护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警察应对来访人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九条 来访人具有下列扰乱信访接待场所秩序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或者强行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二)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三)毁损、窃取公私财物;

(四)滞留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六)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

(七)其他扰乱信访接待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来访人在人民检察院门前静坐,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或者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车辆,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来访人在人民检察院周围采取极端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缠访、闹访情况录入检察信访信息系统,切实做好重大信访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处置工作。

对于来访人缠访、闹访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对极端闹访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接待不属于同一家庭的、五人以上(含五人)为同一问题有组织的集体访,接待可能转化为凶杀、自杀、群殴或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告急访,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接待集体访,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导不可激的原则;

(二)接待集体访,要求来访人自行推选不超过五名代表反映诉求,其余人员应妥善安置等候;

(三)接待告急访,要注意接访态度和方法,耐心接访,缓和其情绪,逐渐消除其对立、逆反心理,切忌与来访人发生正面冲突使其情绪恶化;

(四)接待集体访、告急访,应由两名以上检察干警参与,由检察官负责,接待人员应制作接访笔录,将反映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案;

(五)接访人员应耐心倾听诉求,迅速甄别所反映事项的性质及管辖部门,能当面解答并顺利处置的,可以当面答复,不能当面解答或顺利处置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接访人员要掌握主动,灵活处置,防止引发负面影响;

(七)处置完毕后,应及时向院领导、上级控告检察部门报告。

第二节 来信

第二十四条 来信由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本院领导、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控告、申诉来信,应及时移送控告检察部门,由控告检察部门统一登记、处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查询来信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引导群众以走访以外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减轻诉累。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由专门人员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录入工作。

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如果信封的邮票被揭掉等无法查清来信投寄地区和邮寄时间的来信要注明。

拆封后要按照主件、附件顺序将来信与信封一并装订整齐,并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有来信、转办单或者另套信封的,也应一起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收信专用章,日期应与实际相符。来信如缺张少页,要注明。如果来信中夹带证件原件、现金、票证原件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要逐一清点登记并及时报告领导依法处理,并回信告知来信人,需要存留的,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如来信是外文、少数民族文字的,应当请专业人员协助。对叙述事实不清、字迹潦草无法认识的来信,可视情况存查或退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来信应当逐件登记、扫描、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运用系统。

重复来信若有新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应按首次来信录入。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下情形的信件,收到来信后应当立即上报,根据领导指示,立即办理:

(一)扬言不处理就自杀、制造轰动事件等反映紧急或者异常情况的信件;

(二)五人以上、有可能转化为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联名信件。

涉外或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来信,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来信由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负责处理;重要来信应提请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节 网络及其他

第三十条 对云南省涉法涉诉信访信息综合处理平台、云南信访信息系统、电子邮件、传真、官网留言、QQ留言、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的网络信访事项,应安排专人定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12309电话或者办公电话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专人进行接听、答疑、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

第三十二条 若网络、电话等方式的信访无法核实来访人身份,因真实性难以确认,处理时一般只对程序性的事项进行答复,对实体性问题告知其来信或来访反映。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符合人民检察院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分流或导入法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