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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并专门就此作了说明,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时又深刻指出,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高检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给第二十二届国家检察官联合会的贺信中讲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总书记的话更是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树立了信心,增强了斗志。
2018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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