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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在外地辛苦打拼一年的打工人无不期盼着能如期拿到薪酬,回家与家人团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期,芒市人民检察院立足保民生保稳定大局,以为人民司法为己任,充分结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联合芒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芒市公安局成功化解一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案件,协助30名农民工讨薪80万余元。
该案是一起涉案人员多、涉案工资大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经调查核实发现,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的全部工程均已完工,承包方将工程层分包给个人后,与具体承包人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兑付。经查,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80%的工程款。芒市人民检察院与芒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该案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充分沟通协调,一致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该承包方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其已获得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足额的工程款拨付,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遂决定结合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检察职能,共同督促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经与其负责人多次沟通,耐心释法说理,案件最终成功化解,承包方在1月13日及时支付了肖某某等30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80万余元。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专门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也明确规定,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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